拒绝违法行为,规范守法用热

半岛都市报 2019-10-30 04:32 大字

半岛记者邓慧秀整理

冬季供热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保证供热质量、遵章守法用热是供热企业和广大居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违法用热行为不仅损害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到其他用户正常用热。因此,应当人人抵制违法行为,做合法用热公民,杜绝以下违法用热行为。

1、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用热?

答: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三)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偷放暖气水、擅自安装放水阀和管道泵、私接供热设施、串联系统私改用热设施影响单元用热等都属违法用热行为。

2、为什么不能安装放水阀排放供热循环水?

答:(一)暖气里的水是做过防腐处理的软化水,加有化学药剂,不可用于生活用水,且私自放水会造成资源浪费。(二)供热系统一旦失水会产生管道积气,阻碍系统正常的水循环,影响供热效果。(三)如果取用供热循环水,为保持系统的压力稳定,需补充大量冷水,会降低供热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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