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单位公积金缴存“松口气” 最低缴存比例可降至1% 也可申请缓缴
本报10月23日讯2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规定明确,青岛市经营困难且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青岛市壮大民营经济攻势,兼顾减轻企业负担与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规定扩大了降低比例区间范围,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下限由原来的3%降至1%,直接降低了经营困难企业发展成本。同时,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限制条件,明确单位上一年度经营出现亏损即可按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另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单位财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职工工资表3项证明材料,将办理要件统一调整为:业务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为保障广大职工权益,规定要求单位恢复正常缴存状态后,应为职工补缴因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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