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

青岛晚报 2019-10-23 06:46 大字

本报10月22日讯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对全市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实施再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救助对象:贫困人口和特殊疾病患者。贫困人口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城市孤老);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享受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中含重度残疾人)。特殊疾病患者是指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苯丙酮尿酸症患者。今后视情况增补有关特殊疾病病种。救助标准方面,贫困人口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经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扶贫特惠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年度内,对新取得贫困人口身份的患者,自相应身份认定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救助。针对苯丙酮尿酸症所需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救助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全市苯丙酮尿酸症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贫困人口2019年9月1日(以出院日期为准)以后发生的符合再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累计救助。在即时联网结算系统调整到位之前发生的再救助费用,待医疗年度结束后给予一次性支付。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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