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强化校园“护苗”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济南日报 2019-10-22 11:48 大字

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问题危及校园安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于防欺凌、防性侵等作出针对性规定,补牢校园安全保护网。

在校园欺凌和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和知情人常常选择沉默,给问题的发现、取证和治理带来困难。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把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前科的人员“阻隔”在诸如教师、学校保安、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等特殊职业之外,对于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至关重要。

修订草案提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多年来致力于校园欺凌防治的青岛市教育局法律顾问邵守刚律师认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另一个亮点,就是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胡浩孙少龙王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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