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青崂卫公罚字〔2019〕2008号青岛远达顺兴宾馆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228-13、14,法定代表人:于洁
你(单位)安排两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9条轻微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48条一般情形,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
两项合并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青岛市香港东路242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60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2019年10月22日
新闻推荐
“艺术中的自然”震撼视觉 国际环境保护美术作品亮相澜湾美术馆
近距离欣赏生态艺术作品,感受视觉震撼。由国际保护自然生态艺术基金会、青岛高新区管委会、山东省雕塑家协会、青岛市美协...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