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存 公 告
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张金华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将其与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市南区江西路 106号 1 单元 902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玖拾捌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 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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