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明养成注入法治养料
□杨博
近日,《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争抢座、“低头族”横穿马路等人们普遍反感的不文明行为都被纳入治理范围。事实上,深圳、青岛、厦门等国内很多城市都已制定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法规,北京等城市也在为促进文明行为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治理不文明行为俨然蔚然成风。
尽管各城市的举措各有特点,但显然以立法的方式让治理“言归正传”,已经成为共识。那种单一地依靠管制和舆论批评对待不文明行为的模式,正在成为“过去时”。毕竟,要用“有形的手”把隐藏在人群中的不文明行为挑出来,谈何容易。毕竟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动辄要运用稀缺的行政资源,成本并不低。而且,单纯依赖管制会让处置不文明行为的方法变得简单化,难免“一阵风”或“表面化”。
国内多地立法促进文明行为,一个鲜明的共性特点是强调了鼓励与支持、保障和促进。一座城市促进文明行为,也因此没有停留在规范、倡导、惩戒的层面上。善行者虽无所图,但一个健全的社会应当让善行者没有后顾之忧。这些做法扬弃了以往促进文明行为过程中,那种“非奖即罚”的方式。从中可以看出,各地虽然表述的措辞不同,但各地都有意识地把建立长效机制、打造系统工程作为重中之重的内容。这方面的创新颇为丰富。譬如,嘉兴市便规定政府部门要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优先帮扶。北京市则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
这意味着,系统创新对一纸法规的落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都参与进来,需要加强统筹安排,才能行之有效。而为了让良法善治实现,需要打破“信息孤岛”来推动文明行为信息的共享,政府部门要对治理数字化有充分的考虑和有步骤的安排。此外,各地在制订促进文明行为的法规时,要做好与法律法规的衔接与融合。如专家所提醒的,不可把法律简单地视为提升道德的工具,社会生活泛道德化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所以要掌握好立法的分寸和平衡。要从落地的角度推演哪些制度设计才是合理可行的,真正让治理不文明行为“落地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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