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行为不良,记上! 青岛首次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记分管理”,累计60分要限期整改
半岛记者王媛报道
本报10月14日讯10月14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全面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将试行《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据悉,这是青岛市首次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良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不良行为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不规范行为。
食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分值按照重点项(带“*”号)21项,15分/项;一般项30项,2分/项(共51项)。按重点项和一般项内容记分分值划分,每项内容未执行的分别按最高记15分或2分,以此类推,每项内容按照提供材料不完整或漏项的程度分别酌情记分。
检查要点表及记分标准共分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九大类检查项目。例如,生产环境条件检查项目下项目序号“*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分值为15分,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根据检查具体情况酌情记分。
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个记分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或多次累计不良行为记分在40分以下的,责令限期整改;一次不良行为记分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或监督检查两次及以上累计不良行为记分达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要“过三关”。一关是组织培训考核,其二是增加监管频次,其三是责任约谈。
《青岛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3种情形下,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一是一个记分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次不良行为记分未达到40分,或监督检查两次及以上累计不良行为记分未达到60分。
二是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且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已经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三是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上述规定,已增加企业监管频次,视情况动态上调企业一个风险等级,对企业开展约谈,企业已整改完毕并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20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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