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
本报9月19日讯1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草案明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批准的使用用途依法确定,不得超过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结建式地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鼓励区域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建设。
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合理确定开发规模,预留地下交通系统等发展空间。禁止擅自改动地下空间结构,禁止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用途。(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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