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拟制新规 单位经营困难拟可降低缴存比例
半岛记者于红靓报道
本报9月16日讯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制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规定提到了单位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的两种情形。公众可在2019年9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dhousefund@163.com。规定显示,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规定明确,对于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连续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至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期限,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
另外,规定提到,单位出现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公积金,这两种情况分别是:连续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的单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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