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别抢“神仙”
日前有消息称,《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第15天,光线传媒突然让旗下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疯狂注册《哪吒》相关商标。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发现,从8月9日开始,光线传媒一口气提交了1818个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名称几乎全部与该电影有关,诸如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敖丙等。 “哪吒”作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传统神话人物,能否成为商标被注册引发争议。
公众质疑显然是有道理的。哪吒、孙悟空、玉皇大帝、二郎神等作为家喻户晓的神话人物,早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文化资源,并不属于哪个人或哪个公司。若允许神话人物被注册成商标,就会因为排他性权利只允许商标所有人独享使用权,从而成为了个别人的私产,违反了神话人物的公共属性、公共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神话人物等具有公共属性而非商标申请人自己创造的名称,不能按照先占原则注册成商标。
细看光线传媒抢注的商标,大多是“魔童哪吒”“哪吒之魔童降世”等商标。由于这些都是建立在“哪吒”名称基础上,是以“哪吒”为依托的,就同不能以“北京之子”“天津之母”“青岛啤酒之改进”等进行商标注册一样,这样的操作也是不允许的。不允许以相关名称注册,是指商标名称中不得含有相关名称,绝不是稍作加工、不那么赤裸裸就可以。
对于能否以神话人物注册问题,有律师表示,“目前看是没有问题的,此前有孙悟空、猪八戒这样知名度更高的神话人物名字都被注册商标了,所以哪吒也是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神话人物名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此一来,同一些孙悟空或猪八戒商标一样,哪吒、敖丙、东海龙王等确实可以用作商标注册。
这无疑暴露了商标注册方面的漏洞,需要根据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因神话人物有公共属性,故而有必要明确规定神话人物不得作为商标。商标既是自己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性质上仅仅是一种区别标志而与哪吒、孙悟空等无关,经营者也就应当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方面,而不是在商标取名、注册方面出奇制胜,甚至光想着投机取巧。摘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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