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收 函
陈令乐(身份证号:3729011970****3712):
你好,现就你于 2016年 7 月 14日向我司借款之事宜,致函如下:
你于 2016 年 7 月14 日向我司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叁佰万元整),你我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2016 年7月14 日至 2016年 10 月 11 日。现该笔借款早已到期,你未依约还款。
我司提醒你在收到本催收函 5日内向我司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若到期仍未偿还,我司将依据你向我司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届时,你不仅需要对上述借款还本付息,还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为避免诉累,维护你我双方的良好关系,我司希望你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函告。
青岛至炜烨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 9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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