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解答
■哪些区域不允许遛犬?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携犬进入下列3类场所:
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第三类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该规定限制。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犬只吗?如果可以的话,什么情况下扣押犬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楼里有很多养狗的,狗叫声扰民严重,应当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遇到这种养犬扰民的情况,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被邻居养的狗咬伤了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您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进行处置,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过失造成的犬只伤人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区旁边有一家单位养了一条狼狗,有时候不拴绳跑出来,周围路过的人都很害怕。请问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您应当立即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民警会尽快出警进行处置。
■邻居养了一只藏獒,我们都怕被咬,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居民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市民如果发现饲养烈性犬的行为,应当拨打当地派出所的养犬举报电话,公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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