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田建军,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8-19 14:55 大字

序号1合计债权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

名称

青岛热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务情况(截至 2019年08月01日)借款合同编号

2014 年青北微型金融借字第201412296750023号

本金2399869.932399869.93

欠息

1901769.13

1901769.13担保人

李肖青、尹丽霞夫妇提供最高额保证,李文白提供最高额保证,李肖青、尹丽霞夫妇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建军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_BZ11810021-2019002-2__2019年8月13日_),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田建军。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建军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田建军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田建军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资产联系电话:0571-81106804,于先生

田建军联系电话:13205497336,田先生_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田建军

2019年8月19日

单位:人民币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 2019年 08月01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田建军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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