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怎样的“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尽力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研制和出台,解决当前我们一些学校,一些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管理,以及不善管、不当管这些问题。(8月4日澎湃新闻)
然玉: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曾先行先试就此展开尝试。比如说,广东曾明确教师教育管教权,青岛曾首提“教育惩戒权”。然而,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上述“规定”多是语焉不详,姿态大于实际,空有原则而无细则。青岛早在2017年就表示,“对教育惩戒的内容和方式将出台细则,确保学校、教师不把经念歪。”但时至今日,青岛版的“细则”依旧难产!谈“教育惩戒”容易,将之具体化为标准化的实施细则,却无比艰难。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回避一个根本性问题,也即能否在不突破有关“体罚”“变相体罚”法律限制的前提下,来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在一些人看来,这是可能的,其主张可以用“写检讨书”“找家长”“加倍劳动”“静坐”“罚站”“罚抄作业”等手段来完成惩戒……这一思路貌似有理,实则存在着两个根本性疑点:其一,诸如“罚站”“罚抄作业”等,往往也会被归入“变相体罚”一类;其二,有些方法原本就是学校日常所惯用的,只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如果未来的“教育惩戒权”细则,仅仅是在既有“尺度”下,对原有手段的归纳梳理总结,那么其意义注定有限。也许,我们都应该坦诚一点承认,“教育惩戒权”必须有新的赋权,在提升惩戒的力度同时严控其风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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