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细则不能靠梳理总结

济南日报 2019-08-05 11:17 大字

□然 玉

据8月4日澎湃新闻报道,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的新闻通气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将尽力加快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的研制和出台,解决当前我们一些学校、一些老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放任管理,以及不善管、不当管这些问题。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曾先行先试就此展开尝试。比如说,广东曾明确教师教育管教权,青岛曾首提“教育惩戒权”。然而,上述“规定”多是语焉不详,空有原则而无细则。毋庸讳言,这是一个艰难的立法过程,必然不会一蹴而就。之于此,公众还是得摆正预期、保持耐心才是。

空谈“教育惩戒”容易,将之具体化为标准化的实施细则,却无比艰难。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既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规则框架”所决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一直以来,我们都在回避一个根本性问题,也即能否在不突破有关“体罚”“变相体罚”法律限制的前提下,来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

在一些人看来这是可能的,其主张用“写检讨书”“找家长”“加倍劳动”“静坐”“罚站”“罚抄作业”等手段来完成惩戒。但诸如“罚站”“罚抄作业”等,往往也会被归入“变相体罚”,而且,这些方法原本就是学校日常所惯用的,只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如果未来的“教育惩戒权”细则,仅仅是在既有“尺度”下,对原有手段的归纳梳理总结,那么其意义注定有限。也许,我们都应该坦诚一点承认,“教育惩戒权”必须有新的赋权,在提升惩戒力度的同时严控其风险,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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