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热了,工伤预防的弦需绷更紧了
近日来,青岛已开启“烧烤模式”,气象部门连发黄色甚至橙色高温预警,劳动者也直呼“受不了”。为预防高温天气下户外劳动者发生中暑等意外事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报开设“工伤预防”专栏,作为“夏季安全小课堂”,普及高温作业工伤预防相关知识,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关注工伤预防,保障万家安康”。
高温天气户外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当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当气温高于35℃时,11:00至15:00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措施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加班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配备必备防暑用品和设施。为一线工作人员购置配备透气性好的安全帽、毛巾、清凉油等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并保证每天供给绿豆汤、茶水等清凉解暑饮品;工地存放饮料和防暑降温食物的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使用前应全面检查,并做好标示,确保安全可靠;施工现场职工淋浴间要全天开放,设置足够的淋浴头,保证洗澡所需冷热水的供应;工地临时生活设施要保证安全、通风、降温、除湿、卫生防疫要求,为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休息、生活环境;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应配置卫生室,备足防中暑、防肠道疾病、防食物中毒等药品,并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患有高温作业禁忌证的人员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高温作业企业职工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规定,青岛市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现金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属于防暑降温费应发对象。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9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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