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吊销营业执照,业主20年不能办证 法院出手,房产证到手了!

城市信报 2019-07-16 07:52 大字

多年来,一件事一直堵在市民李先生心头。20多年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因为开发商被吊销执照后人去楼空,一直不能办理房产证 。无奈的李先生向法院起诉 ,经过法院法官的细致工作,李先生终于拿到了“难产”多年的房产证 。

1997年6月10日,李先生与青岛某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某度假村开发的房屋,合同载明房屋位于某花园小区公寓一套501,建筑面积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据复印件 ,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员取走并给李先生打了收条。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簿载明:某花园1号楼502 户权利人为李先生 ,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十几年来,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又不能向房产部门提供购房收据的原件 ,房产证一直办不了。

无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度假村协助办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中载明的房号与房屋面积均不一致,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中 ,青岛中院民四庭法官为查明事实,想方设法联系上给李先生收款收据原件打收条的某度假村原员工于某,由于于某在国外,经过多次电话协商,于某终于答应回国后协助出庭作证。于某说,自己是某度假村的销售人员,收条中的签名是于某本人所签的 ,但收款收据原件已经交到公司。青岛中院依法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调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相关信息,为避免侵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又对某花园1号楼501户、502户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查明某花园1号楼501户的实际居住人是赵某某,某花园1号楼502户实际居住人为李先生,赵某某、李先生说从1998年开始就入住房屋至今。

李先生购房时,购房款按501户80平方米交纳,但实际登记和居住在502户,还应补交6.67平方米的差价款18252元。不过由于度假村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李先生剩余的房款无法交纳。为了帮助李先生补交房屋差价款,法官多次同青岛公证处沟通,出具说明并到公证处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差价款提存事宜,公证处出具了提存公证书,提存了剩余的购房款。

通过法院的一系列工作,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载明的所购房屋虽然是某花园1号楼501户,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为某花园1号楼502户。501户的实际居住人是赵某某,已经入住多年,李先生入住502户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李先生提交的购房合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号不同,但李先生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某花园1号楼502户多年。合同的履行应该以实际占有使用的情况来确定。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法院依法确认李先生购买的房屋是某花园1号楼502户。依据于某的证言,法院确认李先生提交的收据复印件真实有效,依据该收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已经支付了购房款。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以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等证据,可以认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处购买了某花园1号楼502户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面积差异,房价按实调整。李先生已将房屋差价向公证部门提存,应视为其已经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先生付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最终,青岛中院依法判决某度假村协助李先生办理房产证。得知20多年不能办的房产证终于可以办了,已退休多年的李先生心里悬着多年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称赞青岛中院的法官勇于担当、一心为民。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通讯员 吕佼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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