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装不得收取通气费接口费 三部门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青岛晚报 2019-07-13 06:13 大字

本报7月12日讯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提出要求。明确规定,不得收取通气费、接口费等类似费用,也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

根据《意见》,要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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