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需要“大框架” 更要有“分寸感”
>>网友热e
■梦里梦回犹似你:老师可以严,但是要有分寸。严慈相济。
■瀛县的雪:分寸,什么分寸?谁来定这个分寸?
■月半饼饼:现在的老师想管不敢管啊!
■胡萝卜的云:最尴尬在于坏老师打了学生学生不敢反抗,好老师适当体罚却有可能被举报。
■大罗教授:谁敢啊?家长还不把学校给拆了?
■拖延症某湖:现在很多家长一个孩子都管不住,还指望老师对几十个孩子个个进行感化教育?老师要有惩戒的权力,这是一定的。用不用,怎么用,且不谈。但没有惩戒权的老师,跟天桥说书的没什么区别。
>>华商君曰
在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前,教育惩戒权其实“沉寂”很久了。一些家长在孩子被惩戒后情绪无限放大,使得这一权力一度成为教育领域的禁区。其实,“小惩大诫”对大多数孩子而言,是利大于弊的。而这次教育惩戒权的回归,也算是对之前因噎废食的一种纠偏。
“老师管学生”本无可厚非,争议点其实一直在如何把握惩戒权的分寸上。这是制定“实施细则”的一个难点,因为这个分寸需要获得社会的高度认同,同时为老师划定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里,必须没有恶意,没有歧视,没有侮辱,老师有着行使惩戒权不会被质疑的安全感,而孩子们也将受益于惩戒带给他们的自省和加速成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近日印发,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7月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一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基本原则;二是研究制定实施细则;三是抓紧修订教师法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
早在2018年2月,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等,既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又保障了学生知情权。今年4月,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表明给教师教育惩戒权,不再是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由此产生诸多矛盾和争议,如去年发生在湖南的派出所副所长将女老师关在审讯室7个小时,原因仅仅是其女儿迟到被老师罚站;又如“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学生因使用暴力手段报复老师当年对自己的严厉体罚而触犯了刑法,一审获刑一年半。
给教师惩戒权的同时,还须规避惩戒过当。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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