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须10月16日前进行

半岛都市报 2019-07-11 03:46 大字

半岛记者徐抒彦整理

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供热条例做此规定,主要是从10月1日开始,供热单位将陆续开始进行充水试压、冷态热态运行、系统调试等相关工作。因室内供热设施相互连通,系统充水后再进行停热和恢复用热将影响到整个系统供热前准备和初期调试工作,进而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因此广大居民用户申请开通或者停止用热务必在每年10月16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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