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擅在公共区域经营可罚款

青岛晚报 2019-07-09 06:25 大字

本报7月8日讯在小区中,常常会看到便民生活的饮水机、快递柜、奶站等,它们大多建立在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这样的设置是否合理?近日,家住李沧区九水东路的市民李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对该现象提出质疑,“最近小区小广场旁边突然抹上了水泥并竖起了好几台饮水机,这事物业没有和我们业主商议。本来小广场是小区一道靓丽的风景,现在这样有点煞风景。”为此,记者咨询了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方表示,物业在公共区域经营应征得业主同意,否则可处以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经营,有何处罚措施?据介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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