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被罚三千元!
近日,高新区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被处以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5日以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5日及以上10日以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及以上3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警告,并处四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七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四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0日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3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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