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燃气管理条例” 不得向高层建筑提供瓶装燃气
信报讯 5月23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条例》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居民用户免费检查燃气设施安全一次,为非居民用户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桂芹介绍,青岛市早在2004年开始实施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在青岛市实施之后,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的原《条例》与国务院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部分不一致,现在的燃气管理情况也与2004年有了很多变化,因此本次对《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围绕着用户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还对全社会特别关注的燃气安全管理问题做了更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了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规定了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范了对燃气经营服务的管理;规定了加强对用户的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规定了加强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其中 ,《条例》第十九条第十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条例》第十九条第十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燃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
(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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