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存 公 告
青岛东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
马万利于二 〇 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将其依据与青岛东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131 号3 号楼 4 单元 607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叁元贰角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 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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