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证明”
早报5月20日讯 为规范证明事项管理,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优化发展环境,青岛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6月17日前反馈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邮编:266000;电子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规定提出,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公安、民政、社会保障、健康卫生、市场监管、税务、财政、产权登记、公证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证明事项信息共享集成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服务互换平台,所需费用列入预算。
共有14项信息纳入信息共享服务互换平台管理: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税收信息;金融许可信息;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司法判决信息;婚姻登记信息;公证书信息;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社会养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单位、缴费年限、缴费明细、缴费基数、领取养老金等信息,医疗保险等信息;工伤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等鉴定(认定)信息;其他许可、确认、登记备案等信息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求纳入平台的其他信息。
根据草案内容要求,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法定证照、单位内部核查或者单位间核查、网络信息核验、合同凭证、书面告知承诺等共享或者承诺方式获取证明材料的,不得要求管理服务对象重复提交。管理服务单位因此而自主形成的纸质文件资料,可以要求管理服务对象签字、盖章(按印)予以确认。
不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互为前提或者印证办理的证明材料,由最先受理开具申请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其他涉及单位联合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开具全部证明材料。同一事项需要多个环节依序办理的,有关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优化办理流程,实行容缺受理、联合(并联)办理,先前环节已经提交且流转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管理服务对象重复提交。
此外,草案提出,推行证明事项网上办理,提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网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管理和服务。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集中到一个地点办理或者合理规划布局、分区域集中办理。已经纳入地区便民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大厅的,应当在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的,不得另行设置窗口办理。 (首席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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