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19-05-14 15:07 大字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013 号

李沧区老天桥爆肚店(负责人:孙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19 年 3 月5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19]第 0010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0060 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12000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 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鞠延斌孟洋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5 月 14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另一联交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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