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 这样也能维权

青岛早报 2019-05-05 06:45 大字

没签署劳动合同,因公受伤能否索赔?无故被辞退,员工可得到哪些赔偿?……近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三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中企业与职工均未签署劳动合同,但当事人通过录音、工资单等证据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案例1

工人受工伤 老板翻脸不认人

2015年3月6日,陈博经朋友介绍,进入城阳区某机械加工厂,从事线切割操作工作,每月工资为7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陈博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3月27日,陈博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随后,他离开单位回家养伤,再也没有回去。期间,机械加工厂没有向他出示相关辞退证明,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4月21日,陈博向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机械加工厂自2015年3月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考虑到陈博提交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受理。陈博后起诉至城阳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陈博提交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工资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与机械加工厂之间自2015年3月6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陈博还提交了他与机械加工厂经营者及其妻子的录音材料,证明对方承认他工作及受伤的事实。机械加工厂则提交了3份委托加工合同,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合作承包关系,陈博提交的转账记录是合作分成而非工资。机械加工厂还表示,录音证据存在剪辑不完整,申请鉴定。

法官说法:工人录音证据被采信

关于机械加工厂所辩称的,其与陈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分包合作关系的意见,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机械加工厂对此说法仅提交了3份委托加工合同,该证据系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不涉及到陈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机械加工厂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说,本案中,机械加工厂认为录音材料存在剪辑不完整,申请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鉴定费,且未提交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陈博提交的录音证据予以采信。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博与机械加工厂自2015年3月6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

录音做铁证 老板耍赖也没用

2015年6月,梁翟进入青岛某工贸公司,从事电气焊工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10日,梁翟在公司工作时不慎受伤。之后,他曾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有结果。2017年3月15日,经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自2015年6月份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面对裁决,工贸公司不服,起诉至城阳区人民法院。工贸公司称,其与梁翟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被告自称的工种、工资待遇及保险;同时梁翟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裁决书,判决其与梁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上,工贸公司未提交证据。梁翟称,他于2015年6月到工贸公司从事电气焊工作,受到工贸公司的工作管理和安排,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梁翟向法庭提供了他和妻子同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4份,证明他在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场,工贸公司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不认可。

法官说法: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说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翟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工贸公司工作的事实。虽然工贸公司不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于梁翟主张其与工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工贸公司与梁翟双方自2015年6月份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3

没签劳动合同 照样要来赔偿金

2016年8月16日,叶帆入职城阳某金属制品公司,从事打压检漏工作,每月薪资为3000元。入职后,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令叶帆没想到的是,当年9月30日,他被公司无故辞退,对方只给了8月份的工资3000元。

气愤不过的他找到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裁决,双方自2016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金属制品公司向叶帆支付2016年9月份工资3000元,2016年9月16日至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元,防暑降温费280元。

裁决下发后,叶帆不服,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2016年9月、10月、11月工资共计9000元,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11月8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元,经济赔偿金3000元,防暑降温费280元。法庭上,叶帆提交了工作服、工资签收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他在对方公司工作过,被对方拖欠2016年9月份工资3000元,被对方违法辞退的事实。经法院传唤后,金属制品公司并未派人到庭,也未答辩和提交证据。

法官说法:无故被辞员工享赔偿金

对于叶帆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的主张,法院审理查明,叶帆于2016年9月30日被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法院支持叶帆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自2016年9月30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叶帆2016年9月份工资3000元、二倍工资差额1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防暑降温费280元等。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本版撰稿记者王涛实习生孟超编辑:于晓平美编:宋林

新闻推荐

“和风海上来”吸引八方客

早报5月4日讯威武的海军战士从高楼上“走”过、雄壮的军舰在楼宇间疾驰、呼啸的战机在高楼穿梭……“五一”期间,浮山湾畔...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