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者的存在说明了什么

兰州晚报 2019-04-23 02:48 大字

“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近日,青岛中院公布的一份文风“泼辣”判决书,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肯定回答: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商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说起职业打假,各位并不陌生,甚至还会想起一位名叫王海的人。细想一下,这个职业,二十多年前就有了,一般来说,指的是以赚钱为目的进行打假的消费者,他们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如果从法律支撑的角度看,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知假买假获得惩罚性赔偿,则源于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但是从2016年开始,部分商家发起“反攻”,把职业打假人称为“恶意打假人”。之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职业打假人排斥在消费者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问题是两方面的。但如果细究,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兴起,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或者说是一些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的无力,民众才会产生深深的无奈感,而这恰恰是职业打假人蓬勃发展的外部环境。我们承认,有些职业打假者不太光明正大,他们的行为许多时候不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为了私利而去的,但是如果商家的产品没有问题,自然没有人会找上门来的。从某种程度上,职业打假者越多,假冒伪劣才会越少。在法治社会,职业也好,业余也罢,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并用法律条款作为手段,那么其行为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小马飞刀以为,在惩罚性赔偿成为国际惯例的今天,宽纵维权而严管商家,这是市场铁律,更是大势所趋。要知道,只有市场变得更为规范,只有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更常态化、更长效化的监管,职业打假人自然就会减少,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从根本上讲,这个社会,谁都不希望有职业打假者的存在,这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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