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和外商,一场官司这样和解 青岛中院推进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何文婕吕佼报道
本报4月18日讯在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强对外经贸交流进程中,商事主体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民营企业和外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青岛中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解,最终圆满化解纠纷,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外商宗某某多次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原告青岛某纺织公司处订购纺织品。该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收取货物后,并未及时向原告青岛某纺织公司支付货款。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青岛某纺织公司因此把外商宗某某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近17万美元。
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并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认为青岛某纺织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销售货物被退货,产生的损失已经远高于青岛某纺织公司主张的货款。而本案的另一被告宗某某则主张,其仅为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经营行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与其个人无关。
考虑到本案合同交付地在美国,部分证据在境外形成;且被告宗某某与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均为美国主体,是否构成混同、是否构成连带责任需要适用美国法律,对双方而言,诉讼成本均较高。青岛中院民四庭的办案法官从双方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各方利弊,特别注意到被告方希望长期在中国境内进行贸易活动以及希望早日对其名下财产解除查封,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宗某某与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分五次给付青岛某纺织公司货款7.5万美元。
这样,青岛某纺织公司能收回货款;法院也解除了对美国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财产的查封,不会影响其今后在国内的贸易行为。如此两全其美的结果,使得双方当事人均称赞青岛中院办案的公正高效和充分考虑双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实际。现上述款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青岛两级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多元方式化解各类涉外商事纠纷。充分尊重涉外纠纷当事人根据本国政治、法律、文化、宗教等因素做出的自愿选择,支持中外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仲裁委、贸促会、台商协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形成多方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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