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4月18日至26日禁飞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青岛市政府决定,自4月18日起至4月26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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