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起底套路贷 市民细看防“套路”
本报4月11日讯在生活中,“套路贷”常常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首次明确官方界定,并列举其常见“套路”,本报梳理其中主要内容,助力市民防套路贷“套路”。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人员李欣伟告诉记者,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关于套路贷的“套路”,《意见》中也给出了分析。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邱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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