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打假获利,要不要支持? 走红判决书:打一次假是好事 打十次假不可能变坏事
关注焦点
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
一审:原告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其未进行食用,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不属于消费者
二审:只要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可以认定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
“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青岛中院认为,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
此外,青岛中院认为,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未造成人身损害,该不该赔
一审:原告购买后未食用涉案红酒,且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驳回了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二审: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
近日,山东省青岛中院的一份判决书走红网络,审判法官对“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获利,法院要不要支持”等热点问题的论证广受热议。
有人认为“说理语言直白、透彻又通俗易懂”,甚至称其为“漂亮、完美的优秀裁判文书”。
但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此份判决书“让打假者轻易获得了十倍赔偿是钻法律的空子,不公平”“职业打假目前关注的都是标签问题,对实质食品安全意义不大,占用了很大部分的司法资源”。
对此,青岛中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回复红星新闻记者称,法官认为自己该说的已经都写在判决书中,现实生活中职业打假的具体情况可能很不一样,也可能存在争议,不能一概而论。
红酒纠纷
买12瓶未贴中文标签的红酒
花了2万多 索赔20多万
去年7月,山东的韩先生在青岛的一家批发超市两次共买了12瓶SALVALAI红酒(品名:阿玛罗尼·威爵红葡萄酒2010年),花了20160元。随后韩先生发现这些红酒瓶身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他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些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于是,韩先生将这家批发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他花出去的20160元,并十倍赔偿他201600元。
庭审中,韩先生提供了他在超市购买红酒全过程的视频,其中还包括他买完红酒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来检查,对着每瓶红酒的酒瓶都进行了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
而被告超市则提交了4份生效判决,来证明原告韩先生还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被告,均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而部分法院作出了驳回韩先生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原告不是消费者
不支持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基于上述证据,此案一审青岛市李沧区法院认为,原告韩先生当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红酒,可以证明原告没有进行食用,数次进行购买后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而原告在其他法院也提起若干起进口红酒无中文标识的索赔案件,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属于消费者。
而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的诉求,但同时原告应当将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被告。
至于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原告购买涉案红酒时已经清楚该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并进行即时录像,且购买后未食用,原告是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而购买的。因此,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也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从而诱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二审判决
原告是消费者
商家需支付十倍赔偿
一审宣判后,韩先生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青岛中院作出判决,改判为涉案超市应向韩先生支付十倍赔偿金201600元。二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后,其中论证“为何支持十倍赔偿诉请”的说理部分广受网友热议,有人称赞“法官的说理层层递进,不用晦涩难懂的术语堆砌,直白的话语通俗易懂”,且“法理之外,还有温情”。
记者注意到,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超市退还购物款20160元、韩先生退还红酒的判决,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超市是否要支付韩先生十倍赔偿金。二审判决书中,用了5个部分来阐述判决的法理。
首先,上诉人即韩先生购买的红酒属于生活资料,因此韩先生是消费者。其次,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打假是好事,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先生明知红酒存在问题仍购买,不能作为超市抗辩的理由。第四,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最后,超市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因而本案红酒来路不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韩先生主张赔偿金的诉求。同时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为201600元,这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因此二审期间青岛中院进行调解工作,促使韩先生最终同意降低索赔金额为退一赔四,但是商家一边迟迟不予回应,致使法院调解工作失败。最终,二审青岛中院判决超市向韩先生支付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判决书走红网络
打假也需要专业
职业打假者是消费者先驱
判决书摘录
■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
■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发现,青岛中院判决书的说理语言更令网友赞赏,尤其在阐述“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上——
“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条文就是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谁也不是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到法院来走一遭的,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
法律人士看打假
“知假买假”该不该支持
这份判决书走红网络后,红星新闻记者试图联系该案主审法官,4月2日,青岛中院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法官认为自己该说的已经都写在判决书中,已写得比较明白。另外,现实生活中职业打假的具体情况可能很不一样,也可能存在争议,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随着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除了偶尔被动遭受欺诈之苦的消费者,以疑假买假索赔为业的人(职业打假人)也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进而有效遏制制假售假的失信行为。当然,疑假买假者也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如果消费者索赔过高,经营者可以拒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晓东律师认为,此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尺度不一,看待打假问题的角度不一,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尺度不一,因此目前应该尽可能地统一尺度。目前食品安全是重点关注领域,可采取更严的尺度,支持十倍赔偿。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审判纪要等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导向有一个先松后严的过程。“最初当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时,对职业打假人并未区别对待。后来随着问题得到一定改善,案例、审判纪要等才开始对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系以牟利为目的。”郭刚认为,关于食品的标签其实是瑕疵问题,大多不触及食品安全的根本,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林则表示,打假人可以逐利,但不能唯利是图。“对于食品问题,核心是安全,我认为如果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甚至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适用惩罚性条款。如果产品本身属于正宗优质品级,只存在违反进口产品管理性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惩处。这样一来,可以引导职业打假人针对可能引起食品本身安全问题的重点领域发力,而非着重向钱看。”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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