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烤肠”竟以鸭肉充猪肉

青岛早报 2019-03-15 07:24 大字

早报3月14日讯 结伙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生产销售假牛奶、以鸭肉冒充鸡肉和猪肉生产销售不合格烤肠……3月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这次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原料等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马新介绍,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蛋白饮品

2015年11月以来,李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成立公司,租用厂房设备,雇佣徐某某等4人配制、灌装生产复合蛋白饮品、果汁对外销售谋利,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经检验,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以鸭肉冒充猪肉生产烤肠

2008年以来,仇某某开办某食品厂,雇佣吴某某等3人加工生产肉食品。 2015年以来,为了降低谋取利润,吴某某等人在加工生产“大众烤肠”的过程中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并将客户退货的胀袋、破袋的蒸煮香肠重新加工销售,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某某等3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系主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期内私自造售假药

孙某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甲氨蝶呤和维生素B6为原料,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对外销售。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孙某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其还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人工鱼翅里添加有毒有害物

2014年年底,战某某出售设备及部分原料给董某某用于加工人工鱼翅,并教授董某某人工鱼翅生产技术。 2014年年底起,董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人工鱼翅,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销售谋利。经检测,在董某某生产的产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检出甲醛成分。

法院认为,战某某与董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非法销售有毒性保健品

自2017年12月底,罗某将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冬虫夏草”“美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抽检的“美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网上购销有害壮阳类保健品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某将其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购买的“顶点3000”“奇力片”“虎王”等无任何食品、药品检疫检验证明的壮阳类保健品,在阿里巴巴平台、闲鱼平台的个人账号上出售。同时李某某还批发出售给于某某及咸某某,让两人在闲鱼平台销售。经检测,于某某、咸某某尚未售出的“顶点3000”等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3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假冒某酒厂生产不合格白酒

2014年下半年,丁某某与他人合伙假冒某酒厂厂名,冒用该酒厂的生产许可证号,灌装生产了1047箱53度酱香型民族大团结白酒。2014年10月1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将1047箱民族大团结白酒予以查获。经检测,该酒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均超出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该批白酒价值27万余元。

法院认为,丁某某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其中销售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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