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远离消费陷阱,拥抱健康

半岛都市报 2019-03-15 01:55 大字

半岛记者徐军王鑫鑫

人最不希望的事情之一就是生病,而人最希望的事情之一是在生病后能有良医良药。但是,健康知识匮乏,急切希望能药到病除等种种心理常常蒙蔽了人们辨识的眼力。在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个特殊的节日,我们梳理了几个重要而又容易被忽略的健康消费陷阱,希望能对大家寻医问药时有所帮助,远离消费陷阱,早日拥抱健康。

仔细看清,此“药师”非彼“药师”

到医院或者药店拿药,最希望的就是能有真正的药师给把把关。但在去年11月,青岛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药师资格证书。这种证书内有“药师”字样,用印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专用章”,还有的用印是“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职称考试专用章”。

那这种“药师”资格证书是一种新版的“药师”资格证书?如果不是,那它和卫生系统的“药师”资格证书有什么区别?持有这种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药房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吗?为了让市民能有“火眼金睛”对两种“药师”准确辨别,执法局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具体解释。

《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其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是指参加并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盖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或原人事部、卫生部公章)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暂时先称作卫生系统的“药师”。

那上文提到的用印“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职称考试专用章”的证书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咨询相关部门获悉,原来这种“药师资格证书”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组织的食药系统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取得的证书,主要针对和面向社会上药店中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医疗机构中的药房工作人员。2015年之前发证的用印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考试专用章”,2016年开始交由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组织相关考试,发证用印为“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职称考试专用章”。这与卫生系统的“药师”是两个不同的职称序列。

所以,卫生系统和食药系统的“药师”,是经过不同的考试取得的,考评体系和面向人员也不同,所以两种“药师”资格证书不能划等号。如果医疗机构对药师的“资格证书”辨识不清,聘用了食药系统“药师”在医疗机构药房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则属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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