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消费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发布 三年来职业打假人诉讼151件
信报讯 3月13日,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了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通报了2016年~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同时发布了10起有关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
三年来职业打假人在青发起151件诉讼
据介绍,2016年至2018年期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86件,其中食品类案件290件,药品类59件,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125件,其他普通消费品294件;涉及商场、购物超市案件399件,涉及网络购物平台案件219件。
这些案件呈现多个特点。首先,消费权益纠纷案件总量不断上升,在国家重视营造安全消费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趋势下,更多的消费者选择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其次,涉及的案件类型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20多种案件类型,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其中,食品药品类、农资类、汽车类和其他普通消费品类案件是当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焦点,食品、药品类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4% ,农资类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另外,“职业打假”现象普遍存在,三年来职业打假人在青提起诉讼151件,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近五分之一。
不全盘否定职业打假惩治“非法打假”
青岛中院白皮书围绕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聚焦四个方面引导消费者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关于职业打假白皮书提出应当惩治和限制“非法打假”,而对“职业打假”不应全盘否定,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诉讼,都能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让制假、售假的行为失去市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电商平台有审核义务消费者权益受损有权索赔
针对网络购物平台存在虚假广告、信息不对等、缺少监管等弊端导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白皮书提到,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有资格审核的义务,对相关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应知道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有采取必要措施者的义务,否则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未尽到相关信息核准检验、报送登记、公示公开的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城市信报记者 项皓 通讯员 何文婕尤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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