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获10倍赔偿

青岛早报 2019-03-14 07:06 大字

13日上午,第3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市两级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在所受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食品类案件占比最多。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2016至2018年,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近800件,其中,食品类案件290件,药品类59件,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125件,其他普通消费品294件;涉及商场、购物超市399件,涉及网络购物平台219件。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总量不断上升,在国家重视营造安全消费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趋势下,更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案例一

售卖“三无”海参被罚10倍赔偿

2018年4月中旬,原告梁某先后3次在被告某超市租赁柜台购买即食海参59包,价款共计12390元,被告出具了加盖“某百货公司(38)结算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原告主张涉案海参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属于 “三无”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海参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对上述食品进行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点评】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进行了规定,要求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都要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内容,否则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

买来的进口牛肉原来不达标

2018年8月6日,原告赵某从被告申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法国军粮”套餐,包括鸡肉、牛肉等,支付了价款4200元。后原告发现所购食品无中文标签,且因法国发现禽流感病毒,国家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12月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食品系从法国进口,但未有证据证明该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及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被告作为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涉案食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三

没有中文说明书罚你退款加赔偿

2018年5月1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店处餐饮消费4044元,其中包含2瓶单价8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的某品牌清酒和1瓶单价16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的某品牌清酒,共计金额3440元,以上清酒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也无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原告认为涉案清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清酒无中文标识和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点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涉案被告出售的日本清酒均未标注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应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四

“职业打假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2018年7月1日、7月5日,原告韩某在被告某批发超市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6瓶某品牌红酒,支付价款共计20160元。原告提供的购买过程录像视频显示了原告进入被告店铺、购买红酒、被告取货、原告付款、被告开具发票、原告携购买的红酒离开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录像视频还显示涉案红酒酒瓶上、包装纸箱上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最终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如果购买的是生产资料,就不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只有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时,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因此,原告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本案虽然原告未饮用涉案红酒,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因被告实施了向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原告即有权主张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的焦点是“职业打假”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造成损害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职业打假”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实中不少普通消费者怠于维护其自身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使不法商贩难以被追责,市场难以得到净化,而知假买假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维权意识比较强烈,他们对假冒伪劣产品有着相当的敏感度,维权往往容易成功,更宜于净化市场。法院应当惩治和限制“非法打假”,而非对“职业打假”全盘否定。

法官说法

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权益被侵害时,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可以提供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避免维权时证据不足。

三、纠纷发生后,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保委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四、依法理性维权,合理解决纠纷,对于诉求超过法律限度的或谋求不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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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稿 首席记者 于顺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何文婕 尤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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