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没有生产日期 销售商被判十倍赔偿

老年生活报 2019-03-13 08:32 大字

案情

赵先生在超市购买价格二百元的葡萄酒一瓶,过几天饮用时发现葡萄酒包装上找不到生产日期,赵先生将超市诉至法院,认为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供了食品实物及购物小票,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超市对售卖的产品应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食品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超市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因此超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赵先生进行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点评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包装标识问题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主观上明知的经营者要求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

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污染(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化学污染(农药、重金属、自然毒素、放射性元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物理污染(外来异物)等。如果食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或者商家涂改生产日期,可能导致食品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会导致食品腐烂变质、微生物繁殖等情况,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经营商家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明知,如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而不知道,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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