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履职不力要追责领导 岛城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半岛记者潘立超报道
本报3月5日讯记者从青岛市委政法委了解到,青岛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联合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各级各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落实不力、履职不力、工作推动不力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分类追责。《暂行办法》分类设置有针对性责任追究情形,提升责任追究的精准性、靶向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设置了10种追责情形,着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政治站位、思想认识、贯彻上级要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政法机关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设置了3种追责情形,着重追究在线索核查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问题;对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未能履行扫黑除恶工作职责设置了4种追责情形,着重追究在履职监管不力、线索移送反馈落实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暂行办法》根据应追责情形的性质、危害程度,规定了从重从轻情节。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之后仍顶风违纪违法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或在问责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泄露举报人、办案人信息,造成举报人、办案人被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时,为激励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放下包袱,全身心担起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对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之前存在应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主动采取措施查处打击涉黑涉恶活动,有效阻止涉黑涉恶活动滋生蔓延或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等5种情形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三是坚持多元查究、综合处理。《暂行办法》对需要追责的地方、单位和个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综治责任督导追究等方式进行综合处理。对存在《暂行办法》所列追责情形的地方、单位,由市、区(市)党委政法委会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直至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对存在追责情形的地方、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由市、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由市、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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