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邻居那些难解的“烦心事”
漏水、装修、气味、噪音……楼上、楼下的邻居因这些事翻脸的真不少,特别是很多老旧小区出现室内防水破损老化、公共管线老化、供暖主管道老化、阻塞等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出现纠纷后,有邻里关系较好的,能自行协商或经中间人调解解决,但也有一些邻居们之间的纠纷因各种原因无法调解,必须诉至法院来判决。记者日前联系李沧区人民法院,听法官讲述部分邻里纠纷案例的判决。 “多数问题是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少数是为了争一口气。 ”法官总结说。
案例A
楼上漏水泡了楼下邻居家
去年1月份,李沧区河南庄中小区某单元501户何女士家中忽然从天花板和墙角渗出很多水,将家里的墙面和部分家具泡坏了。“经过确认,是楼上601户家中水管破裂了,我联系了楼上邻居王先生,他赶来后修复了楼上破裂的水管,但对我家里的损失却不管不问了。”何女士说,楼上王先生没有在此居住,而是将房子租给了第三人宿女士实际居住。何女士找王先生商量赔偿的问题,王先生说应该由租户宿女士负责,而宿女士则称这是设施老化造成的水管破裂,应该由房主负责。
何女士无奈,只能将房主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彻底排除601户房屋漏水的问题,并且赔偿何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我家当时是地板积水、吊顶剥落、门窗膨胀变形并掉下、家具变形、电路无法正常开启,也无法居住了。”何女士说,经过半年多时间的重新装修她才恢复原来的生活。期间,她花费了装修费用5万余元,装修期间在外租房居住、两次搬家、家具损坏、误工费等也有6万余元。
判决>>>
房子出租了房主也要担责
房主王先生承认是他家厨房水管破裂导致漏水,给楼下邻居带来了损失,但他辩称,自己和第三人宿女士签订的租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赁期间水、电跑冒漏由宿女士负全部责任。法官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王先生在使用或出租房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不妨害相邻关系,如因漏水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最终,王先生与何女士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先生赔偿给何女士4万元损失。
案例B
楼上暴力装修打通卫生间
原告张先生在李沧区金水路某新建小区购买了某单元204户房屋,2017年8月份交房后,张先生马上启动了装修,准备尽快出租。“没想到,装修期间和楼上304户的邻居发生了不愉快,某天楼上邻居王先生带着装修工人闯入我家中,强行打孔更改马桶及下水管道。 ”张先生说,他当时不在房子里,自家的装修工人打电话告诉他后,他马上赶到现场,发现楼上已经将他家卫生间顶打通,他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双方僵持不下,张先生还报了警,但民警出警协调未果。张先生说,他后来还发现被告王先生将涉案的304户空调井楼板拆掉做成钢板,将窗户外移拓宽,建筑垃圾全掉到张先生家的空调井里。
王先生则认为,他只不过是对卫生间管线进行了改造,并没有影响张先生,并且给张先生家天花板造成的损坏后来也给予修复并清扫干净,排除了各种隐患。关于空调,王先生认为是在自家施工,并没有影响张先生家。张先生于是将王先生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赔偿他的租金损失以及免缴物业费。
判决>>>
楼上承担
部分租金损失
因晚入住1年时间,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了每月8000元的租金损失,经法庭庭审核实,按照原被告房屋所在小区同户型同面积房屋通常的租金标准,原告204户房屋如对外出租,可能获得的租金收益为3000元/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被告王先生为更改其家中马桶位置,强行对204户和304户上下贯通的下水管道进行改造,将204户卫生间顶部天花板打出一个贯穿洞,用于改造后的马桶下水口,并先后数次通过已捅开的原马桶下水口,向下倾倒污物,导致原告204户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无法及时入住,造成可得租金收益的损失,被告王先生应给予原告赔偿。但因原告在204户房屋内,自下而上,将被告304户卫生间原马桶下水口处已经铺好的地板捅坏,对上述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告的可得租金收益损失的30%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的70%可得租金收益损失,即25200元(36000元×70%)由被告承担。
对于原告张先生提出的对物业公司的诉讼,经法院查实,对被告王先生违规改造空调井的行为,物业公司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基本尽到了物业服务中要求的协调、处理义务,原告要求物业公司于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C
家中香味大被邻居告上法庭
家住李沧区京口路某小区的高先生,莫名其妙被隔壁邻居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家散发“异味”,导致邻居胡先生家无法入住,胡先生要求赔偿在外租房租金、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我们家特别注意卫生,并没有异味,如果有难闻的异味,我们自己也无法居住的。 ”高先生说,并且邻居胡先生所说的散发异味的时间,他多数在外地出差并不知情。另外,他家和胡先生家虽然是一墙之隔,但两家并非一个单元,需经过一段位于室外露天的消防通道联通,即使他家有异味也很难通过室外消防通道传到另一单元的胡先生家。
胡先生则在法庭上称,2018年3月底被告家中开始散发浓烈的异味,在公共走廊持续弥漫,且在原告家中的配电箱处、厨房、客厅、卧室、阳台均有弥漫性异味,导致原告及家人生活和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熏得原告及家人头晕、恶心,影响正常饮食,也无法正常入住房屋。2018年4月中旬,原告主动找被告提出被告家中散发异味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但被告拒不承认,也不消除异味。后原告多次找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未果。 2017年6月,因异味之事,被告及其妻子两人轮番对原告进行辱骂,并试图殴打原告。开庭时异味仍未消除,原告及家人不能正常回家居住,给原告全家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影响和极大的精神恐慌。
判决>>>
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被驳回
法院在审理工程中,询问了物业工作人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他们接到原告胡先生的反映,去现场确实闻到有类似空气清新剂的味道,但闻过后没有不良反应。 “胡先生多次到社区反映其住处楼道内有异味。2018年4月,胡先生打电话说楼道内有异味,我们3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去看了,发现楼道内确实有类似空气清新剂的香味。”居委会工作人员说,他们又到了胡先生家里,在开着门的情况下也能闻到该香味,但很淡。居委会工作人员去敲高先生家门,无人开门。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楼道内的异味是被告家产生的,也不足以证实该异味具有人身危害性,更未证实该异味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版撰稿记者孙启孟通讯员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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