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东家”?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难题

半岛都市报 2019-02-26 04:18 大字

外卖员每天辛苦地工作,很少会考虑他们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龙骞和同事们发现,不同的平台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各有不同,有的公司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了劳务合同,还有的使用合作的方式。

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綦晓声告诉记者,这种“灵活”的用工关系模式已经占到所有用工形式的10%左右。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2017年7月1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綦晓声表示,在他们审理这类案件时,也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

平台不可能管理所有骑手

劳动关系的判定非常复杂,其带来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也相差甚大。綦晓声告诉记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劳务合同不仅在权利义务上区别很大,经济利益上也相差巨大。“相对于劳务关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多付出30%的成本”。记者采访了解到,网约平台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从其商业利益考量,往往不愿意承担网约工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所带来的各项成本。因此,排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为网约平台的一贯做法。

美团青岛一名负责人表示,2018年总共有270多万骑手通过美团外卖获得收入,每天有超过60万的活跃骑手进行配送,他们分散在全国各个城市甚至县与乡镇。如果美团不依靠合作伙伴(加盟商、众包劳务公司等)对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骑手进行招聘、管理、工资发放,仅依靠自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介绍,美团外卖早期发展时规模不大,有部分骑手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直营模式。现在已经不存在直营模式,目前美团外卖的业务模式下,平台聚焦提供技术服务,也无力直接管理上百万计的骑手,与骑手之间的关系方面,平台不是雇主,加盟商或众包劳务公司是雇主,他们对骑手的职务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盟模式是指,在线下有加盟公司负责骑手的招募、管理及工资发放等事宜。众包模式是骑手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自己通过众包APP注册成为骑手,注册过程中,美团平台会提示骑手与对应的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协议,他们建立的是一种兼职的劳务关系,只要骑手当天从事了外卖配送工作,其所在劳务公司就会为其投保商业保险,骑手如果在工作当中出现自伤或三者伤害的情况,有商业保险能够理赔,同时由其所在劳务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弱

据国家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享经济的服务提供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2020年,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预计将超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养老的角度来看,签订劳动合同是最好的形式,”谭泓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除此之外,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受到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在制度设计上,一般突出对弱势的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仅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双方予以平等保护。

“目前的情况是,许多网约工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劳动者,或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应该去争取成为劳动者。”曾经担任网约平台管理人员的罗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据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2016年7月发布的《移动出行支持重点去产能省份下岗再就业报告》显示,兼职司机占专车司机的比例大致为85.4%,其他网约行业虽然没有具体数据,但据了解,兼职的比例也比较高。

■建议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

“建议劳动者在加入网约平台时,对网约平台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对权利和义务了解清楚。在网约平台工作的收入凭证、各种加班的证明、因工损伤的证明都保存好。”谭泓表示,劳动者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权益,不能发生纠纷了才考虑怎么办。

綦晓声表示,新业态下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市场配置的产物。建议用人单位与从业者通过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签订的内容需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应是经充分磋商和沟通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而不应是单方免除法定责任、排除他方权利的条款,更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认为,网约工无法简单归入传统劳动关系范畴,不能简单适用传统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但并不等于不依法保护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新业态下用工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不同就业形态的认定边界,强化平台企业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网约工的权益。在劳动保障方面建议将新业态纳入工伤保险,探索互助型商业保险模式,建立多层次用工保障体系。

■人社部有望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政协委员建议,要重视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缺失的问题。对此,人社部在答复中表示,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把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当中。

人社部称,我国一直以来不断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目前所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于2010年,一些新业态从业人员还有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我部将适时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争取在法律层面上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和工作实践中易于发生争议的有关问题,从源头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尽量减少工伤争议的发生。”人社部答复称。

据了解,对于无稳定或正规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目前已有部分地方探索采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管理”的机制,建立了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人社部介绍,从目前地方实践来看,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山东潍坊采取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模式;另一种是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方式建立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障模式,江苏南通、吴江、太仓均采取这种模式。

人社部在答复中表示,今后将进一步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管理的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人社部也将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定风险需求创新产品,作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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