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增设四个缴费档次 青岛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每五年至少调整一次
2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获悉,近期,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自2010年起在全市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截止到2018年底,全市有290.13万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中,103.86万老年居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根据国家、省规定和青岛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青岛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保障这部分人基本生活作用还不够强。因此,青岛市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确定了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以适当提高其保障水平。实施上述高龄倾斜政策,2019年市、区(市)财政需增加投入6648万元。
最低标准每五年至少调整一次
《通知》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五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根据《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市级统筹促进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市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策统一、标准一致,各区市今后不得自行扩大政策范围或提高保障标准。
年缴费统一设定16个档次
《意见》指出,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另外,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
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上述规定,在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原有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4个档次,既保留了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供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人员选择,又兼顾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平衡,最高档次不超过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高档次缴费适当增加补贴
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青岛市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1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留存在各级政府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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