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收费探索政府限价 青岛出招促民办教育发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指导价
半岛记者魏海洋
近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多种创新措施激励民办教育发展。2月18日,市教育局公布了该条例,并给出了部分解读。记者从《意见》中发现,此次针对民办教育的政策颇有创新性,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在民办教育收费、民办教育用地、民办学校学生保障等多个方面提出新举措。例如,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定程度会对民办学校收费起到良性调整作用。与此同时,还放宽了民办教育土地使用政策,加大了民办学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岛城一些民办学校表示,这是一个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好政策,期待好政策能够及时有效落地,真正促进民办教育茁壮成长。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近几年,民办学校涨学费的趋势比较明显。民办学校如何合理、科学收费,一直是社会关心的话题。记者了解到,原来民办教育收费实行的是物价局审批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以及办学成本的提高,民办学校的收费变为备案制,民办学校的收费向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市场化。
记者从《意见》中看到,一些民办教育的收费政策将迎来改革,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按照新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市南区初二学生家长陈女士认为,对民办学校收费“限价”是好事,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长压力,政府调控,价格也更加科学。市区一所民办学校负责人认为,民办学校绝大部分收入是来自学费,如果政府指导价过低,恐限制民办学校发展,对于提升教育硬件,教师工资等方面有所影响,期待能有一个合理的“限价”。
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
不少民办学校在开办过程中都遇到过找地难、建设难等问题。这个问题有望通过新《意见》得到解决,青岛市将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将土地收回后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一些民办学校遇到过找地难问题,由于土地不是教育用地而无法开办学校。这样的尴尬也将得到解决。例如,新政规定,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适当优惠,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利用原有建筑转型升级,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教育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划拨用地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我们很多民办学校都觉得青岛放宽土地使用政策,对于民办教育发展能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市区一位民办学校负责人表示,较为宽松的土地使用政策让民办教育发展壮大看到了政策的着力点,但他也更希望良好的政策能真正落地,有更加细致、具体的实施措施惠及民办学校,好政策落到实处、不走样。
学费收入5%奖励资助学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上,青岛的新政有所创新。《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学费收入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政策非常好,这在原来是没有的。”青岛超银学校校长潘晓莉说,这是民办教育公益性的集中体现,民办学校有义务拿出学费收入来鼓励学生更好地发展和成才。“5%的比例对于民办学校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同样来说,拿出这一大笔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和资助,一定程度上也将改变民办学校学生人才结构,吸引更多优秀的孩子来民办学校成才和进步。”
禁对已批准跨区域招生设限
在保障民办教育依法自主办学上,《意见》也有新的提法。青岛规定,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依法自主招生。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根据已批准招生简章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
允许民办资本入股公办普高
青岛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中外合作幼儿园、高中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青岛还将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组建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青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资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保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应当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有计划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制图/牟小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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