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居民一封信

青岛早报 2019-01-26 06:46 大字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请广大市民认真遵守《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根据规定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节日期间,执法部门将采取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接受群众举报或者公共视频监控巡检等多种方式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日期间,广大居民如果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市应急管理局:12350市市场监管局:12315市公安局:11066571819(白天) 66571800(夜间)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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