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前 做好法律保护
报团出国旅游,转机时在机场突发疾病后逝世;公司组织旅行拓展,进行“信任背摔”项目时,不慎被同伴砸伤……外出旅游对现在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人也乐衷于外出旅游。但是人生处处都有意外,没有人能够预测你的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事情。当意外发生时,到底是个人负责还是组织方负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因旅游发生民事纠纷的案件,提示市民外出旅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团,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并详细了解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案例
游客机场晕倒 导游自己回国
受害人张女士是原告赵先生的妻子,2016年6月13日夫妻二人报名参加了一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 “汉莎俄+北欧+峡湾+柏林13天”的旅游线路,行程时间为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19日,并交纳了旅游费用。
经过一番准备,夫妻二人踏上了愉快的旅行之路,可没想到的是,意外却不幸降临。北京时间2016年7月18日,张女士随团从莫斯科出发经法兰克福准备转机回青岛,待机期间她突然感觉头晕目眩,身体不适突然晕倒在地。
机场医护人员紧急救治后及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张女士最终医治无效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24日去世。
随后,赵先生的儿子火速赶到了法兰克福,在法兰克福大使馆工作人员和当地华人的协助下处理完后事后回国。
此后,赵先生和儿子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到了法庭。赵先生认为,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存在种种违约行为。最严重的一点就是,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并没有履行积极救助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赵先生回忆说,在妻子突发疾病后,旅行社的导游既没有对其进行及时的救助,也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报告义务,反而将发病的妻子遗留在当地而自己选择继续搭乘飞机回国,只有赵先生和另一位好心的朋友郭某自愿选择留在法兰克福对妻子进行救助。
在当地人生地不熟外加语言不通的情况下,赵先生只能求助于中国大使馆,在大使馆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完成了救治及后事的处理。
谁之过 游客与旅行社各执一词
赵先生认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旅游服务,并同时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负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于旅游服务的合同义务,其中在事故发生后的积极救助义务就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但在妻子发病期间,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导游均未尽到该义务。与此同时,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98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赵先生表示,在整个旅行的过程中,导游在未征得他和妻子的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了境外具体的购物地点,安排了大量的自费项目,消耗了妻子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体力,直接导致了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在旅行前旅行社为了体现出其旅游价格上的优势,均按照保险的最低限额为受害人购买的保险,而且保险费均由受害人承担。在签订合同及购买保险时旅行社未告知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购买更高限额的保险,导致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妻子无法获得足额的保障,严重侵害了他们一家人的利益。
涉案旅行社则表示,案件中死者张女士是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本身在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对自身健康状况应有充分认识,但其在报名参团时隐瞒自身存在既往病史的情形,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同时出具了一份证据表示,旅行社此前在第三人处为夫妻二人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经意健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死者2015年曾因脑血管疾病即本案中死者发病原因在医院住院治疗,存在既往病史,因此游客在出团前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了后果,不应由被告承担。并出具了一份赵先生微信截图,证明死者去世后赵先生曾经对外发布公告,可以显示妻子在事发后相关医疗部门已经给予了医疗救治,不存在任何延误以及怠于救助的情况。
法院判定旅行社赔偿9万余元
最终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机构,在张女士签订旅游合同之时,没有明确向其提示有关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旅行的问题以及因身体原因在旅行中发生意外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组织、接待老年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完成如下合同义务:1、制定及实施有效应急措施的合同附随义务;2、对生命救助的义务与责任。无论是否在旅途中,对于生命的抢救与救助,分秒必争。在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行途中,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行者不熟悉也不可能了解旅行的地点、环境,甚至通讯、语言均存在障碍,这对旅游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合理、充分履行合同附随的救助义务和应急措施的判断标准应当判断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更好、更大程度上为被救助者提供协助义务的可能性。本案中,从死者在机场发病到死者家属获得相应语言上的协助,间隔时间较长,被告尚存在为死者及家人提供更快速协助的可能性。据此,判决被旅行社支付赵先生赔偿金92044.55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案例
拓展旅游中员工受了伤
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和各化妆品销售店人员80余人进行培训活动,委托山东一家旅游有限公司在某景区组织、安排相关拓展训练,并安排教练指导。活动当日为阴雨天气,地面较湿滑,活动人员均穿戴雨衣,徐某在进行 “信任背摔”项目跌落时砸到了在下托接的刘某某身上,致使刘某某受伤。
经市中院民五庭审理认为,旅游有限公司作为较为专业的拓展训练服务提供者,也是现场指导者、管理者,对参加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不适合户外拓展训练的阴雨天气中,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更有预见能力,是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的直接主体。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能够预见阴雨天气可能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率,还继续组织安排户外拓展训练,也存在一定过错。徐某和刘某某仅为活动参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旅游有限公司对刘某某的伤害承70%侵权责任,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0%侵权责任,徐某和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旅游合同一定要看清楚
市中院法官表示,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在第一起案件中,根据我国旅行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但对于紧急救助义务是否充分及时履行,相关法律并未规定明确的裁判标准,市中院认为应包括两方面标准:第一为可能性标准,就是旅行社具备提供的紧急救助措施的可能性;第二为可行性标准,就是旅行社提供的相关紧急救助措施应具备实践中的可行性,而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可能性与可行性中都存在过失。
在第二起案件中,作为拓展训练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和委托方,应注意是否具备活动顺利开展的客观条件,如天气、地点、时间和参加者的身体状况等,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拓展训练活动的现场实施指导者、场地提供者和管理者,应对参加人员负有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指导参与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醒参与人员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尤其是在各种特殊天气下,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要有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意外,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旅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团,与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并详细了解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投的保险也要充分了解,避免不慎出现意外后无法获得足额的保障。
本版撰稿 记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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