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禁止任何形式买卖
案情
2016年5月,周某与张某、某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约定将张某名下一地下车库停车位出售给周某,金额总计15万元。此后,周某给张某支付了两万元定金,支付中介公司佣金5000元。
事后,周某发现,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明,据此要求张某与中介公司退款,但遭到拒绝,为此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方合同无效,判令张某退还周某车位定金两万元,中介公司退还周某支付的佣金5000元。
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周某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
据合同法相关
规定,合同无效
或被撤销后,因
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张某应当返还给周某交付的定金,中介公司应当返还给周某支付的佣金。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为了利益需求,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 “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进行买卖、让渡。 徐鹏本栏目由青岛市市南区司法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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