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违法 可能让你来赔偿

青岛早报 2019-01-01 04:58 大字

古时候有一人犯法家人同罪的说法,这是比较古老的连带制度。如今连带责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通俗的讲它指的是具有连带关系的两人或多人对其所做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其中包含了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合伙经营中的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等多种情形,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的,喝酒发生意外同桌人负连带责任、交通肇事致人伤亡车主负连带赔偿责任等。记者日前采访李沧法院法官,通过案例给大家详解连带责任。

案例

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016年,家住金水路的孙某因做生意周转,需要向胡先生借款5万元,胡先生要求孙某要有借款担保人。于是孙某找到自己的舅舅王某作为担保人。

孙某向胡先生出具了借款借据:

一、借款人孙某从出借人胡某处借到现金人民币 (大写)伍万元整 (小写50000.00)月息贰分。

二、借款支付方式:现金。

三、借款期限,从201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共1个月。

四、还款:借款人应于2016年9月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

五、王某自愿作为借款人孙某的担保人,对借款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

到了2016年9月6日,孙某并没有偿还这笔借款,并且胡先生也联系不上孙某了,胡先生找到王某要求还钱,被王某拒绝。于是胡先生将孙某和王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按照法定程序开庭时,孙某既没有到庭,也没出具答辩书,王某到庭说,这笔钱是外甥孙某借的,他也不知道孙某和钱的去向,他也被外甥坑了。 ”主审法官说,根据审理查明,这借款事实清晰,判决孙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王某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孙鹏飞追偿。

法官介绍,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017年,小李等7名10岁左右的孩子一起玩耍,将鞭炮内的火药取出,用玻璃瓶和纸巾等重新装在一起,组装出一个小型爆炸物,并且一起约定“试验”性燃放,他们一起在居民楼下的大院内将这个小型爆炸物放好,由小李点燃。没想到,小李点燃后,爆炸物马上爆炸,将小李炸伤,住院10多天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小李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李的父母将其他6名孩子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他6名孩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共计15万余元损失。 “这个爆炸物是小李亲手拿着打火机去点燃的,我们的孩子并没有在旁边协助,只是之前一起玩耍。 ”一名孩子的家长辩称,他家孩子不是鞭炮的制造者和燃放者,他们没有过错,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应该分清小李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孩子按照参与度,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起放鞭炮玩的合意使原告小李及6被告的行为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合力通谋,相互作用,尽管他们的分工不同,但其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受害人小李也是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参与者之一,应当减轻6被告的侵权责任,考虑到原告本人受到伤害和遭受痛苦的事实,6被告对原告小李受到的伤害承担85%的连带责任,原告小李自己承担15%的责任。

法官介绍,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销售不合格产品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市民张女士在某小型超市购买了一款电热水袋,回到家使用时,电热水袋在充电过程中破裂,导致张女士烫伤,经过住院治疗花费4000余元,后经鉴定,该款电热水袋质量不合格导致了使用中破裂。张女士将电热水袋的生产厂家,湖北某公司和销售者青岛某超市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某超市只提交了其通过网购,从湖北某公司进货的证明,再无其他证明。 “我在进货的时候,要求对方对方在网上出示过合格证明,但目前网上已经找不到了,我们也给张女士提供了生产厂家的地址和电话,张女士应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我们知识经营者,无法判定商品是否有缺陷,没有赔偿的义务。 ”青岛某超市的经营者徐先生辩称。湖北某公司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书。 “我派人调查了湖北某公司,这家公司并没有在注册地生产,最后也没找到公司相关人员,所以,应该由销售者青岛某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女士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女士所受伤因电热水袋质量缺陷造成,应该由生产厂家负责赔偿,但经营者也有赔偿的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元,由青岛某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青岛某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湖北某公司追偿。

●说法

这几种情形也负连带责任

法官介绍,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3个案例,也还有其他一些情形,也可认定连带责任。

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本版撰稿 记者 孙启孟

新闻推荐

彰显青岛特色 延续上合文化

【幕后】

青岛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青岛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