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出问题 该告谁
双十一又迎来网上购物高潮,网购商品出现不合格或其他问题,消费者马上想到的是找卖家和平台来处理,但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让消费者很头疼的问题。日前,记者采访李沧区法院法官,讲述了两个关于网购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消费者寻找、提交相关证据,找对诉讼主体来维权最重要。
案例
网购电脑有问题起诉平台
原告张先生在宝网店名 “米兔科技数码”购买了标称“正品小米平板电脑”一台,为此支付货款1000元。收货后没有发票,使用几天后屏幕就坏了,到青岛小米之家维修,被告知涉案产品不是正品不予保修。“我联系卖家ID‘希克892’,卖家一直没给我回话,我就向淘宝申请卖家信息披露,淘宝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没有经营具体地址,也联系不到卖家。 ”原告张先生称,他认为淘宝有包庇商家售假行为。
张先生说,他查看法规,发现被告不能提供卖家详细地址准确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所以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淘宝网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我们已经依法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淘宝公司律师出示证据并辩称,原告先后四次向被告提出退货申请,被告已经按照平台规则合理处理原告申请,被告收到原告退货申请后,已多次向原告提供了卖家ID、真实姓名、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淘宝公司律师介绍,四次申请均因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涉案产品质量问题的有效凭证后终止。按照淘宝网络规则,买家就涉案产品是否涉嫌假冒产品无有效举证,则双方交易作退货退款处理,来回运费由卖家承担。而本案中,在原告未能按照规则退货、提交有效凭证的情况下,淘宝网络公司已按照平台规则合理处理原告申请,并明确告知了权利义务,原告的申请未能成功,系原告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忽视,该退款不能的责任在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涉案淘宝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其明知或者应知涉案淘宝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原告也知晓涉案淘宝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说法
消费者应起诉卖家维权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与淘宝卖家发生纠纷后,要求淘宝公司披露涉案淘宝卖家的有关资料。淘宝公司接到申请后向原告披露了涉案淘宝卖家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注册邮箱及退货地址,但原告并未按该地址退货。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淘宝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淘宝卖家利用淘宝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官介绍,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应该拿出平板电脑问题的证据,去起诉卖家来维权。
买到“三无”食品状告商家和平台
案例
原告付先生在淘宝网某内蒙特产店店铺消费170元,购买牛肉干,收到货后发现是包装三无不合格食品,无生产厂家、厂址、联系电话等。“我向店家、淘宝网、工商举报多次无果,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付先生说,他认为,店家和淘宝网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付先生将某内蒙特产店店主郑女士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淘宝购物收到三无食品货款170元的十倍赔偿共计1700元。
“原告购买的产品并非三无产品,在原告购买的商品网页中明确写明产品的所有信息。淘宝网上传商品必须上传厂家资质才能进行销售,后被告与原告在交谈中也将厂家的合格信息拍图发给原告。”被告郑女士辩称,原告收到商品后,未进行拆包,也未食用,直接将商品原封不动地退回被告店铺,被告并返还货款170元。此外,被告认为,她所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具备退一赔十的条件。
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淘宝公司已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卖家已向原告退款,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买卖双方就涉案订单产生的争议已经处理完毕,故对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的律师称,无论淘宝网店经营者应否承担产品责任,淘宝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淘宝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主观上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被告郑女士还提出,原告付先生的行为是职业打假人的敲诈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被告郑丽英主张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但原告购买涉案食品仅1000克,不能证明其非因生活需要购买,且原告既使故意购买涉案食品,也不能因此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应责任,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郑女士赔偿原告付先生十倍赔偿款1700元。
●说法
销售三无产品事实成立被判赔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原告收到的涉案食品没有厂名、厂址,是三无产品,散装食品无厂名、厂址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仅仅购买两斤牛肉干,只是普通消费者,且法律也有规定,关于食品、药品和保健品明知有问题,进行购买索赔,被告方提出反驳,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卖家注册信息能够证明被告郑丽英在淘宝网络上注册了某内蒙特产店,因此,被告郑女士应对该网店出售的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而原告提交的涉案牛肉干的实物照片与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交易日志上原告申请退货的图片相一致,均显示某内蒙特产店向原告出售的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因此,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原告要求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7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版撰稿记者孙启孟通讯员张清皓责编:于晓平美编: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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