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费等纠纷,某小区物业经理王某波纠集多人打砸业主汽车 李沧法检“两长”同庭办涉恶案

半岛都市报 2018-10-20 02:12 大字

李沧法检“两长”开庭,审理涉恶案件。(李沧法院供图)半岛记者孙桂东报道

本报10月19日讯10月18日,李沧法院在普东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这是李沧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开庭审理的首起涉恶案件。该案由李沧法院院长陈永奎担任审判长,李沧检察院检察长张春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钟某文、宗某圣、方某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李沧区司法局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波(已网上追逃)系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物业经理,自2015年起,王某波纠集被告人李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波因物业费、停车等问题与业主发生矛盾纠纷,遂产生报复心理,分别于2015年4月、2015年6月、2018年4月指使被告人李某纠集包括被告人钟某文、宗某圣、方某乐在内的多人(其他人均另案处理),由王某波提供油漆、铁锤、斧子、帽子等作案工具,对业主实施打砸防盗门、汽车、扎坏汽车轮胎、向车身泼洒油漆等行为。

2016年12月,王某波、李某等人在某酒店吃饭时,王某波酒后与刘某发生矛盾,李某纠集在场人员与对方相互推搡进而打斗,期间,李某将刘某打伤。之后,王某波又指使李某纠集人员来站场,与酒店方、对方人员协商,至次日凌晨1时许。经法医鉴定,刘某右上唇全层裂创,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接受李某的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钟某文、宗某圣、方某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上述四名被告人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该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法庭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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