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公企业派遣“第一主席” 关键在于制度落实
近日,青岛市总工会向两新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派遣了92位挂职的“第一主席”。这一举措的本意是“解决两新组织工会组建难、规范难、履职难的突出问题,推进两新组织工会规范化建设,打通联系服务职工最后一公里”。在以“增三性、去四化”(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为核心的新一轮群团改革中,青岛市总工会的这一举措可谓对题对症,切中工会改革的要点。
不过,这一举措在媒体报道后却引起广泛的忧虑和紧张。有人指出,“第一主席”未经选举程序,不合法;也有人认为,这一举措是“私营企业退场”的强烈信号;还有一种潜在的观点认为,这一举措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企业不欢迎。在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后,笔者发现,这些观点既有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之误,也有夸大意义、转移焦点之嫌,如不澄清,可能会对这项颇具创新性的探索性实践造成影响。
首先,第一主席的制度安排合不合法?依据全总发布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基层工会主席应当经过选举产生,第一主席是由地方工会派遣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未经选举程序,因而不合法。对此观点,一种辩护意见认为,在工会历史上,上级工会向基层工会派驻工会干部并非新鲜事,而是一种传统。2007年全总曾在长春召开专门会议,推广这种工会主席职业化或“候选工会主席”的做法。第一主席不过是这一传统的延续和修正。从有关政策文件来看,这两种观点都有点走偏,是望文生义、断章取义之误。实际上,“第一主席”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工会主席,也不是职业化工会干部或“候选工会主席”,而是上级工会派驻的工会工作指导员,在有工会主席的基层单位协助工会主席工作,在没有工会主席的基层工会帮助建立工会和选举工会主席。第一主席对于企业来说是临时性的,不占用企业工会主席职位,人事关系也不在企业,只是帮助建立工会,完善工会制度。第一主席不需要选举程序的认可,也不会成为真正的工会主席。第一主席——因为带有“主席”字眼而容易导致误解,是比照“第一书记”的称谓而来的。山东省委组织部为促进乡村和社区等基层单位的党建工作,曾推行了选派干部(即第一书记)到基层的政策措施。
其次,第一主席是“私营企业退场”的信号么?其实称谓如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地方工会向非公企业派遣工会干部的做法本身。这一行动产生恐慌,可能与最近一段时间“私营企业退场”的舆论有关。有人认为,向私营企业派驻工会干部是一个强烈的信号,意味着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将越来越被限制,私营企业中的意识形态工作将越来越强化。
但实际上,第一主席的制度设计,目标只在于促进两新组织的工会建设,并没有其他的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色彩。从有关政策文件来看,第一主席在挂职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指导建立和规范工会组织,实施建功立业,服务职工群众,建设新时代职工之家和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这些工作都在法定和传统的工会工作范围中,没有任何超出边界的安排。舆论的反映有过度解读、夸大其辞之嫌。
需要指出的是,在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做实工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企业应当接受的社会责任,并不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通过夸大第一主席的象征性意义,表达一种过度的担忧情绪,以此来抵制或牵制工会的组建工作,是不值得提倡的。
最后,第一主席对企业来说是一个负担,企业主不欢迎么?从当前的社会舆论中,我们能体会到一种普遍的不满。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私营企业主都不欢迎第一主席呢?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实际上,第一主席并不是空着手进入企业,而是带着资源进去的。这些资源既包括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工会工作经费,也包括第一主席的身份所带来的无形人脉。第一主席进入企业后,利用上级工会提供的经费开展工作,有利于企业的文化建设、职工忠诚度和敬业度的培养,以及职工福利和文娱生活的丰富,帮助企业管理和经营,对企业来说就像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另一方面,第一主席具有公务员或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企业运营遇到困境的某些场合,可以发挥身份上的优势,帮助企业协调多方关系、解决问题。相较于工会组建所带来的“麻烦”,相较于第一主席的象征性意义,制度安排的切实落实将会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当然,以上立论的前提是:第一主席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制度安排能否切实落实,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焦点,目前的讨论有点走偏了。上级工会向非公有制组织派遣兼职工会干部,是不是合法?有没有理论、法律和传统的支持?是不是意味着对私营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和干预?等等,与其讨论这些“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不如关注一下制度实施中的实践问题。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中,很多创新性探索最初都是“违法”的,在逐步显示出良好效果之后才被认可。
近年来,包括工会在内的群团组织都在力图改变“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的弊病。如何增强联系职工群众的能力,打通联系服务职工的“最后一公里”,成为各级各地工会最重要的改革议题。很多地方也做出了创新性的探索性实践,如深圳的“源头治理劳资关系试验区”、佛山和中山的“三工联动机制”(工会、社工、义工),上海的“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宁波的“工会社工”和大连的“外企联与集体协商”等等。这些探索多发生在改革前沿地区,这次山东的改革举措具有相似的特点和改革导向,可以被视为这一轮工会改革中的探索性实践之一。
笔者认为,围绕“第一主席”的讨论,正确的提问方式应该是:怎样选拔最有工作能力和工人情怀的干部去做第一主席?为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应当建立怎样的培训机制?在每周两天的挂职时间里,第一主席如何与职工群众打成一片、建立紧密联系?如何保证第一主席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总而言之,相关制度安排能否落实,如何避免以往企业工会的弊病,如何使企业工会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利益?这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真正焦点所在。
对于第一主席的改革举措,我们不妨视之为一种勇于突破、敢于作为的实践探索,在给予认可、赞赏和鼓励之余,继续观察其实施过程和实际效果。在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之后,在公众的瞩目之下,这一探索能否成为工会改革真正的突破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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